录入时间:2016-12-13
问:我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外省开展建筑施工业务并预缴了增值税,请问在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如何进行抵减?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目前在外省预缴的增值税无法在申报表中自动体现的,需主管税务机关维护后才能在申报表的右上角预缴栏内反映,并在申报时在预缴数额内进行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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