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6-12-02
问:政府机关租赁不动产给企业,是否可以开具非税票据?
答: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规定:“……
第二十四条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以外,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纳义务人开具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对附加在价格上征收或者需要依法纳税的有关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缴纳义务人开具税务发票。
不开具前款规定票据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付款项。”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因此,政府机关出租不动产,属于行政单位销售不动产租赁服务,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不能开具非税收入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