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6-10-31
中信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长期股权投资的企业,该公司于2012年1月购入位于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859号中信广场的房产,并将其中53套房屋对外出租收取租金(年租金收入3000余万元),租金收入营改增前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等税费。
景先生是该公司有30余年工作经验的资深财务人员。营改增后,公司53套房产租赁的税务处理让他犯了难:营改增之后,企业由营业税纳税人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由原来的5%调整为11%,而且出租房屋基本没有进项,按年租金收入3000万元粗略测算,仅因税率变化,企业就要增加支出180万元左右,似乎一下子要承担翻了一番的流转税支出。
百般无奈,景先生甚至私下筹划了下一步对策:与承租方重新签订协议,将增加的税款加到租金里,转嫁给承租企业。但是,这可行吗?
认真仔细的景先生,带着粗略估算的数据和疑惑,找到了上海市虹口区国家(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杨老师。杨老师看出了景先生的顾虑,耐心地为他解读营改增文件:“按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征收率为5%.”景先生长嘘一口气:“那就好,跟原来营业税5%的税率相同!”
杨老师进一步解释:“岂止相同,虽然都是5%,基数却不同。原来营业税是租金收入全额的5%,营改增后,租金收入先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计算增值税,所以,实际税率接近4.76%,比营业税还降了0.24%.”杨老师的精细演算让景先生眉头舒展。
作为老财务,景先生虑事周详。不一会儿,他又打来电话:“是不是一旦选择了5%简易办法,就不可以抵扣税款了啊?我们还有其他业务,是不是也都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了呢?”
杨老师跟进答疑:“并不是全部进项都不可以抵扣,用于简易征收项目所取得的进项,如房屋维修费用、电梯运行保养费用等不可以抵扣,企业需要对此类业务单独核算。用于一般计税项目所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如果取得的专用发票无法区分是用于简易计税或一般计税项目的,应按收入比例划分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的应作进项转出处理。”
景先生听到这里,疑云渐消,但旋即又想起了一个更具体的问题:“不动产经营租赁老项目按5%征收率简易纳税,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我们的承租方大多是一般纳税人,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杨老师回答:“按5%征收率简易纳税,可以按5%税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税率到进项抵扣再到发票的开具,景先生的问题有如抽丝剥茧,循序渐进,将企业涉及的房屋租赁税收疑惑一一摆开。杨老师的回答势如破竹,有理有据。
景先生由衷地称赞:“这下子我都弄明白了,以前的担心、不解都烟消云散。这样测算下来,我们不仅税负下降了,还有一部分进项可以抵扣,与营改增政策宣传的普遍降低税负是完全相符的。好的政策,还是需要好的宣传和辅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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