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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用工该不该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16-10-28

  泰安建筑有限公司肥城分公司的张会计在参加营改增纳税人培训班上,提出了一个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目前税企双方就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都没找到很合理的依据。
  泰安建筑有限公司肥城分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提供的建筑服务大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1%.该单位目前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的工人仅有百余人,建筑工程比较多的时候,现有工人无法满足正常的合同工期要求。为解决用工问题,企业会雇佣一部分临时性用工来完成应急性工作,主要涉及刷墙、抹地面等简单性的重复劳动。此部分工人的工资都是按日当面结清,单位仅为这部分农民工支付工资,不负担社会保险费用。
  这样做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困扰,企业无法取得支付此部分工人的有效凭证。以前,该企业也想通过银行转账等形式为这部分临时性用工结算工资,但是由于工人流动性比较大,此部分工人也没有办理银行卡,一直迟迟无法实现。
  营改增后,张会计一直在考虑,如何合理地取得进项税额发票,有效地降低企业税负。张会计希望税务机关可以为此部分临时性用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方面企业可以增加可抵扣项目,另一方面企业在进行所得税账务处理的时候,成本也有了合理的扣除凭证。目前税企双方对这个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性看法。
  税务机关认为,该企业雇佣的临时性用工,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应该属于该企业员工。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雇佣的员工为单位提供的服务,属于自我服务,不应该征收增值税。
  张会计坚持认为,可将此部分临时性用工,按照劳务外包来进行管理,指派其中的一名临时工,作为包工头,由包工头对临时性用工进行统一管理,单位与包工头就工人工资进行统一结算,但税务机关认为张会计的这种想法有避税的嫌疑,不赞同张会计的想法。
  张会计说,企业现在人工费用的可抵扣项目实在太小,如果这类问题不解决,将严重影响单位的生产经营。
  营改增后出现了不少类似细节管理方面的问题,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争议比较大,建议上级国税局积极与地税局进行对接,在确保营改增工作平稳推进的同时,尽量保持原有管理模式不变,为纳税人留有适应国税管理的时间。
  对于上面出现的税企争议,建议上级单位出台劳务外包与员工提供自我服务的相关明晰性规定,对这两者提供一个比较明确的划分界限,既便于基层操作,又可以减少纳税人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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