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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可于年底前补开增值税普票

录入时间:2016-08-09

  荣胜地产是南京化工园区的一家房地产企业。近日,企业会计来到地税局询问:“我们5月1日之后还可以在地税局领取发票吗?之前我们有一些销售项目还没有开票呢。”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但是您已经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针对像荣盛这样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情况,地税工作人员说:“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对于房地产企业在时间上的规定有所放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条规定并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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