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5-04-15
问:海南地产在建项目的树木、电梯、幕墙等风灾财产损失是否可以土地增值税扣除及加计扣除?
答:《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1604 在建工程
三、在建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
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在建工程全部报废或毁损的,应按其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因为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财产净损失应计入营业外支出,其不属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能扣除,但可以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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