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2-12-05
问:请问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当年发生质量问题,支付设备供应商的维修费用,可否抵减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因此,纳税人购买的防伪税控设备,当年发生质量问题,应由设备供应商免费负责维修或更换,无须纳税人承担费用。
下一篇:用“进项税”抵减所得额不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