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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问题解答

录入时间:2012-09-19

  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适用于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是指机构所在地在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其他个人。

问:个人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的增值税起征点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 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照《》()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5000元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000元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问: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问: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能否放弃免税、减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问: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是否适用增值税起征点?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问: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的纳税期限有何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问: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 纳税人发生《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问: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问: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销售额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问: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问: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采用简易计税办法,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问:哪些情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纳税人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纳税人取得的哪些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

(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上述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问: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采用一般计税办法,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四)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不符合规定,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通用缴款书。

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采用一般计税办法,如何计算销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问: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采用一般计税办法,如何确定应纳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问: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和开票有误等情形,销售额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有关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的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增值税征收率为3%.

问:截止2012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中,哪些项目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以下项目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自2012年1月1日起,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3.自2012年7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如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

(一)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五)自2012年1月1日起,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应扣缴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

问:天津市何时开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

答:根据《》()第二条规定,天津市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问:除天津市外,还有哪些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

上海市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问:试点地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适用哪些试点税收政策文件?

答:根据《》()第三条规定,试点地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适用下列试点税收政策文件:

(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下称《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四)《》();

(五)《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六)《》(以下称《试点若干政策通知》,);

(七)《》()。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2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43号)

问:哪些纳税人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如何确定纳税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收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能否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能否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问:哪些应税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征税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问: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是否需要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下列行为,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为。

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纳税人是否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上述规定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问: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是否属于应税服务?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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