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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零售有机或无机复混肥料是否免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2012-09-05

  问: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请问批发、零售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是否免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20号) 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因此,如果你公司批发、零售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执行标准符合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则可以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该表可在珠海国税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填报);(2)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还需提供:①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②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③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3)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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