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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在“可控区间”内快速推进

录入时间:2012-08-23

  7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

  出乎意料地快速推进

  作为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措施,“营改增”较长时期以来一直颇受学界和实践部门关注。这一方面与增值税在全国税收格局中的重要性有关,另一方面与中央对增值税的倚重有关。但是,地方对营业税收入的较强依赖性使“营改增”无形中面临一定阻力。

  “营改增”试点在上海推行仅8个月后,即逐步扩张至其他8个省(直辖市),动作幅度不可谓不大。很多人表示,改革推进速度出乎意料。不少学者认为,此次试点区域大幅“扩围”,究其根源,或与上海试点工作取得较明显成效有关。

  统计数据显示,试点企业整体税负下降明显。截至615申报期结束,上海市共有13.5万户企业经确认后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其中税负减轻的占近9成,约有12万户。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缴纳应税服务增值税累计为7.2亿元,与按原营业税方法计算的营业税相比,减少税收4.9亿元,降幅为40%;一般纳税人申报缴纳应税服务增值税累计为77.3亿元,剔除即征即退企业后,按增值税申报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比按原营业税方法计算的营业税税额减少4.2亿元。从中可以看出,试点行业“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的受益程度更为明显。

  试点效果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或许并不太为公众所关注,就是产业链的减负问题。“营改增”后,多数试点企业税负有所减轻,相关产业链下游制造业也因为获得增值税抵扣而减轻了总体税负。不少企业将此部分税收收益转而投入应税服务项目,从而促成较为良性的发展循环。就此而言,较之于直接的税收减负,“营改增”对产业转型和结构优化的意义更为重大。

  但是,应当看到,“营改增”在上海顺利推进,有其财税体制不同于其他一些地区的独特因素,也有税收优惠措施所形成的“洼地”效应。假如试点未能在其相邻地区乃至更大范围及时铺开,那么上海一地的试点成效只是锁定于地区效应而无法准确反映“营改增”的行业效应。假如试点工作没有其他地区适时加入,“营改增”的行业税负减轻效应很难准确、及时和充分显现出来。可以判定,与上海邻近的区域江苏、浙江、安徽乃至福建被纳入“营改增”试点区域,部分原因也是考虑到了这一机理的作用。

  “渐进式”加速“扩围”

  此次试点加速“扩围”,更多地区的更多试点企业将被纳入税收优惠的相关框架之中。在当前宏观经济震荡的形势下,相对于企业经营成本而言,税负减轻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是,随着试点措施逐步铺向全国,税收优惠措施所可能产生的地区经济效益间的落差终将逐步消失。

  如果稍加留心,可以发现一个极为明显而有趣的特征,那就是,此次试点加速“扩围”,仅仅是在试点区域范围上的快速扩张,所涉及的行业企业并无变动。从地域上看,新纳入的8个试点省(直辖市)除安徽、湖北外,其余均位处东部发达地区。这预示着,“营改增”加速“扩围”后,对全国税收减少所可能造成的潜在冲击已经被设定在了一个可控的区间之内。其原因,不妨作以下的理解:相对于中西部地区而言,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即便因“营改增”“让利”于企业,导致税收有一定幅度的减收,其所可能引发的减收效应也远比中西部地区要小。也就是说,同样幅度的税收减收,对中西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所可能引发的震荡效应要远远大于东部地区。

  受制于中国现行的税制体系,增值税近期无疑仍将是税收来源中的第一“大块头”,任何对增值税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变动因素,都不可能不被关注。正因为如此,选择在新铺开的以东部地区为主的8个省(直辖市)试点,绝不仅仅是一种巧合。沿此思路,或许可以推知,尽管不少地区对申请试点都跃跃欲试,除非受到较强烈的非经济因素的冲击,决策部门对明年将择机扩大试点的地区或行业,显然不会采取一种不加限制的放任“扩围”和随意确定的方式。这与中国推进经济改革的“渐进式”逻辑在总体上是吻合的。

  宏观经济形势约束下的战略抉择

  在保经济增长已成为全国共识的情形下,进入下半年以来,税收的保障已成为各级政府的一个中心议题。“营改增”所涵盖的9省(直辖市),在经济发展的全盘棋局上,大多具有经济指标风向标的意义,因而决策部门对“营改增”在上述地区所可能产生的税收变动趋势及其社会影响,不会没有充分的考量。

  从宏观经济改革全局的角度考察,中国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的税制改革,已不再处于一个依靠“补丁”政策就能获得巨量改革收益的时期。在这一大背景下,财税领域的改革,尤其是税制体系逐步从间接税为主转向以直接税为主的“再造”乃至全盘革新,需要寻找到恰当的突破口,从而得以推进。如果“营改增”的推进进程依旧只是足尖碎步式地“进二退一”,那么,以增值税减负为依托,从而为直接税税种改革腾出空间的改革策略,将难以实施。从长远看,这对于深化财税改革,从而深化以财税改革为先导的整体经济改革,都将弊大于利。求解这一问题,或许已经不能仅从经济层面着手,而必须有类似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推进财税体制整体改革那样的大手笔。换言之,在目前房产税的推进受到诸多掣肘,个人所得税制未来一段时间内也难有结构性变革措施推出的情况下,财税体制整体改革的运作空间实属有限,而从战略高度重新谋划财税体制的整体“再造”,其重要性或许已远远超出单纯调降增值税税率这类单一维度的问题。基于这样的认识,对正处于“扩围”进程中的“营改增”,人们不能不予以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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