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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废品废料如何计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2012-08-10

  问:纳税人销售生产过程产生的下脚料、报废设备的残料(如废铁、废塑料等)以及旧书籍报纸,是否应当纳税增值税?如需缴纳如何适用税率?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第(二)款第3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图书、报纸、杂志,税率为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下脚料、报废设备的残料、旧书籍报纸,应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如下:下脚料、报废设备的残料为17%;旧书籍、报纸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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