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6-02-06
某鞋厂2005年3月委托上海某公司代销旅游鞋780双,分别于2005年5月12日和8月17日收到上海公司寄来的200双和320双的代销清单及货款2.4万元和3.84万元,该鞋厂均于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作出销售实现的账务处理。而对剩余的260双鞋,因一直未能收到上海公司的代销清单,故一直没有作销售处理。于是,该市国税局稽查局要求该鞋厂补缴增值税5304元。问:税务部门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于纳税人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应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所以,该市国税局稽查局要求该鞋厂对剩余的260双鞋,以31200元的销售额补缴增值税5304元是正确的。
上一篇:销售边角料如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