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商业企业因为季节变换,部分商品低于进价销售,是否应按组成计税价计算销项税额?

录入时间:2006-01-27

  我是一家商业流通企业,主要从事服装、鞋帽等零售业务,因季节变换,加之流动资金紧张,2003年10月份,公司将一批服装降价销售,账面成本价120.5万元,实际不含税售价80.4万元,市国税稽查局的干部检查时要求按组成计税价计算销项税额,并要求我公司补税及罚款。请问稽查局的做法有无法律依据?
  答:稽查局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企业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应为实际向买方收取的销售额和价外费用。为防止企业避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上述业务,虽然售价明显偏低,但你公司有正当理由。第一,因为该批服装由于季节变换的因素,其市场价已经降低,如果能按高于成本价销售,公司不可能低价出售;第二,公司的销售对象均是广大消费者,不属于关联企业,因此也不存在避税嫌疑。你公司的上述业务属于折扣销售,即“先打折后销售”。凡采取折扣销售方式的,应以打折以后的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额。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