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老河口市某化肥公司财务人员小王来到国税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在
审核中,税务人员指出,报表上反映的三笔共计22.7万元的尿素及复合氮肥销售
收入不应再计入应税销售额。因为从7月份起,国家对尿素及其系列氮肥产品实行全
额免征增值税。
税务人员告诉他,根据《
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4]33号),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尿素产品执行增值税先征后
返50%的办法。但是,今年5月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暂免
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5]87号)规定:“对尿素产品税收
政策进行了进一步调整,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
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因此,小王所在公司的这笔销售
额属于免征范围,不应计入应税范围。 (a200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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