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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货易货”如何抵扣进项税

录入时间:2005-02-23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3/2005信息】 问:商业企业以货易货,有协议,但 双方无付款依据,问此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可否抵扣?   答:“以货易货”业务的方法,均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国税发[1995]15号文件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 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 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国税发 [1995]192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在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 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   上述规定执行日期截至2003年2月28日。国税发[2003]17号文件 规定,从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 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 额。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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