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1/2005信息】 某石化公司反映,他们公司向境外出
口一批机油而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免税时,当地国税机关告诉他们出口机油不再享受
免税。由于以前该公司出口的各类汽油、机油都一直享受免征增值税待遇,因此,该
公司产生疑惑:现在出口的机油真的不能再享受免税了吗?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
[2003]222号)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
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
纳税人出口机油、汽油等产品,不再享受免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待遇,因此,当地国
税机关依法对该公司出口机油征收增值税是正确的。当该公司出口产品不再享受免税
待遇,而要依法计提销项税额时,其销项税额的计提办法是:销项税额=(出口货物
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因此,出
口产品的销售额则应该是(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
税率)。 (a2005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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