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1/2005信息】 问:某公司是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
2002年实现收入超过了100万元,2003年1月未申报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
仍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税率为6%。2003年实现
收入在100万元以上,2004年1月该公司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2004年
12月,税务机关要求我公司就2003年的收入,按17%税率补缴与6%的差额
部分。请问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正确?
答: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1994]59号)规定,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
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对符合一般纳税
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公司在2002年底已经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没有在2003年1月底之
前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
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就2003年度的
收入按照17%的税率补缴与6%的征收率的差额是有依据的。
(a20050111)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