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16/2004信息】 问:我是一生产大型设备的生产企业,同
时负责到对方场地现场对设备进行安装,合同约定我企业在合同签定3天后,即付款
40%,在设备运到对方场地后再付20%,乘下的款项在设备安装完成后付30%,
留下10%作为质量保证金。请我企业在何时确定收入,每期确定多少收入。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条例第十九
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
不同,具体为:(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的当天”之规定,你单位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机器设备,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一期款
项应当支付的日期确认收入(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支付该期款项,均应当确认收入),
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担纳税义务,开具发票的数额即为合同约定每一期对方应
当支付的款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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