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25/2004信息】 问:哪些资源产品减收增值税?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
通知》(财税[2004]25号)就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
加以明确:
一、用石煤生产的电力按增值税应纳税税额减半征收。
二、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电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
页岩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利用城市生
活垃圾生产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
(80%),才能享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
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减收政策。
三、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四、对西部地区的企业生产销售列入附件的建筑砌块和建筑板材产品,在
2005年12月31日之前不再限定企业的生产规模,均可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增值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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