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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产品需不需要缴税

录入时间:2004-11-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8/2004信息】 问:生产饮料的小规模生产企业,生产出 来的产品未及时销售过期销毁了,需不需要缴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 缴纳增值税。你单位生产的产品如确未销售或视同销售,则不缴纳增值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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