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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等于“免征税”吗

录入时间:2004-10-25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5/2004信息】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 展一次针对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在调查过程中,不少纳税人混淆了“不征” 与“免征”的概念,报表填报错误现象比较普遍。“不征”税果真就是“免征”税吗?   答案是否定的。不征税与免征税是有明显区别的。不征税是界定征税范围的一个 概念,是指一项行为(或财产、收入)不属于某一税种的征税范围,这时其可能属于 其他税种的征税范围,也可能不属于任何税种的征税范围;同时,取得不征税的某一 税种的收入,无须办理该税种的纳税申报。而免征税,则是一种税收优惠,是指对属 于某一税种征税范围的项目暂不予以征税,享受免税待遇的纳税人(除特定的不需办 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外),在免税期内也应办理该免税税种的纳税申报。   以增值税为例,其征税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据此,政策明确规定了一些不征收增值 税但需征收其他税的项目,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税收 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077号)规定:“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体育彩票的 发行收入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又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 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98号)规定:“对电信部门 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包括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 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同时,也有一些政策明确规定了 不属于任何税种征税范围的项目,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 (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对国家管理部门行 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又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5]69号)规定:“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 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 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免征增值税的项目有不少是限定为特定单位和个人销售的特定货物或应税劳务,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 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免征增值税的项目还有不少是 短期而非长期的,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非典”疫情期间对北京市经 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免征有关税收的通知》(财税[2003]112号)规定: “在‘非典’疫情期间,免征北京市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   因此,不能把“不征”税等同于“免征”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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