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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取得总公司增值税发票应如何抵扣 

录入时间:2004-10-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1/2004信息】 问: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在同一县市地,其 商品的调拨须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 分公司进行纳税抵扣时,是否与商品流通企业一样,在付出款项时才能抵扣,集团公 司下面的子公司,在其工厂与销售公司调拨时,销售公司是否与其他流通企业一样, 必须在付款后才能抵扣?   答:(1)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在同一县市,总公司调拨给分公司的商品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给分公司的,分公司进行纳税抵扣时应与商贸企业一样,必须先付款后抵 扣;集团公司与下面的销售公司间调拨商品也是一样。 (caiwugw20041016)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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