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时开票也属违法行为
录入时间:2004-07-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5/2004信息】 在日常税务稽查过程中,许多企业的财务
人员,特别是厂长、经理说起不按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理由时十分理直气壮--对
方不付款,我们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我们开票要缴税,他们取得发票就
可以抵扣税款。不开发票的另一个原因是,可以作为催款的一种手段。其实不按时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国家税务总局[1993]150号文明确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
如下: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
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
的代销清单的当天;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
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6.将
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7.将货物分配给
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所以,纳税人不按规定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和
《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如果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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