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销勿忘申报手续费
录入时间:2004-09-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2/2004信息】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国税稽查局稽
查人员在实施日常税务稽查中发现,生产企业委托商场代销其产品时存在匿报销售收
入偷税的现象,并且这种现象十分普遍,必须引起各级税务部门的重视。
具体情况为:生产企业与商场签订代销(租赁)合同,货物通过商场代销,商场
按照销售总额的一定比例(合同有约定,一般是15%~18%)提取手续费,作为
生产企业交给商场的柜台租赁费用,然后按照扣除手续费后的销售额与生产企业结算。
生产企业则按照扣除手续费后的销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申报纳税。这样,
生产企业便少申报了商场提取的手续费那部分销售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
条、第6条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第1款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应
按照全额申报纳税。以100万元销售额为例计算,假定商场按15%的比例提取手
续费,则生产企业少申报15万元(100×15%)销售额,少缴增值税2.55
万元(15×17%)。
经稽查人员初步了解,现在商场代销的情况普遍是这样一种方式,即生产企业都
存在少申报销售额的情况。这种情形不仅萧山如此,全省乃至全国都或多或少存在。
值得一提的是,代销过程中这种偷税手法,如果商场不提供双方的代销合同,仅
从账上检查,是发现不了的。
对此,建议对商场各租赁柜台进行普查,要求其提供与各生产企业的代销(租赁)
合同,结合商场的代销业绩,通过调查取证,获取各生产企业匿报的销售额,从而追
缴偷逃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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