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这样处理合理吗
录入时间:2004-09-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3/2004信息】 某厂原来是一个国有企业,后来按照主管
部门的要求实行改制,改制过程中对该厂资产进行评估。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
确认,库存原材料发生评估减值387.54万元,该厂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了
账务处理。但是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既然原材料发生评估减值,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范
畴,就应该将减值部分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不允许作抵扣
处理,要求其补齐相应增值税,否则按照税法进行处罚。问: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
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改制过程中由于资产评估减
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包括上述所说的原材料)并未丢失或损坏,
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而导致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该单位可
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
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为依据,与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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