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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经营废旧物资不能免税

录入时间:2004-08-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31/2004信息】 某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个体纳税人问:前 些日子听说纳税人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免征增值税。这是真的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78号)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 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 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 60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是指同时具 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地。   (三)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上述纳税人不在免税 范围之内,所以应该照章纳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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