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到货款也应纳税
录入时间:2004-03-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1/2004信息】 近日,某烟叶复烤厂被稽查发现,该厂向某
卷烟厂销售的烟叶26万元未计入当月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问及原因,该厂财会
人员说,货款一直未收到,还属于应收账款,等收到货款后就立即申报纳税。
该厂财会人员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按结算方式的不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区分
为七类不同情况,但没有一种情况是把销货方实际收到货款作为纳税的前提条件的。
该厂与购货方在销售合同中约定“送货到厂、货到付款”,这实际是直接收款方式。
该厂货物已发出,尽管购货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当即付款,但写了欠条,该厂即取得了
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纳税义务时间即开始。该厂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按《增值税暂
行条例》规定,最迟应在下个月10日前申报纳税。
该厂不是故意少列收入,因而国税局没有按偷税处理,只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
加收滞纳金。补缴44200元税款的同时,还要交2762.5元滞纳金,该厂厂长连说:“是
该好好学点税法知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