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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收到货款也应纳税

录入时间:2004-03-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1/2004信息】 近日,某烟叶复烤厂被稽查发现,该厂向某 卷烟厂销售的烟叶26万元未计入当月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问及原因,该厂财会 人员说,货款一直未收到,还属于应收账款,等收到货款后就立即申报纳税。   该厂财会人员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按结算方式的不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区分 为七类不同情况,但没有一种情况是把销货方实际收到货款作为纳税的前提条件的。 该厂与购货方在销售合同中约定“送货到厂、货到付款”,这实际是直接收款方式。 该厂货物已发出,尽管购货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当即付款,但写了欠条,该厂即取得了 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纳税义务时间即开始。该厂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按《增值税暂 行条例》规定,最迟应在下个月10日前申报纳税。   该厂不是故意少列收入,因而国税局没有按偷税处理,只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 加收滞纳金。补缴44200元税款的同时,还要交2762.5元滞纳金,该厂厂长连说:“是 该好好学点税法知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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