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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自行填开发票入账吗

录入时间:2004-02-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8/2004信息】 某经营副食品的商贸公司,也是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2003年12月份,该公司将一批外购的食用植物油作为福利分发职工。按规 定会计应将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但是为了便于账务处理,会计便自行填开了 一份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入账,并计提了增值税销项税金。2004年1月份,该市国税局 稽查局对该公司2003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认定该公司自行填开发票入账违 反了《发票管理办法》,责令我们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罚款。问:他们的做法对 吗?   答:国家对企业发票的开具、取得在《发票管理办法》中作了严格而具体的规定。 其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 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又规定:自行填开发票入账属于未 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你市国税局稽查局对你公司的处理是有法律 依据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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