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记帐联复印件不能作抵扣联处理
录入时间:2004-02-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3/2004信息】 某国税稽查局于2003年4月,对某汽配有
限责任公司2002年度税收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02年5月26日记账凭证
中有一份于同年元月5日外购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的复印件,作为抵扣联
抵扣进项税额16600元。经查明,该公司取得的专票记账联复印件的原件是通过防伪
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复印件填写的内容完全相符,并将记账联复印件
与5月22日制作的《关于丢失专用发票抵扣联的情况说明》一并报送当地主管国税机
关。经主管国税机关口头答复:同意公司将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发票抵扣联抵扣
进项税额,该公司于5月26日将记账联复印件进行了入账处理。
笔者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
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
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
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
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
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
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
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
额。
据此,即使税务机关有答复,也不能将记账联的复印件作为抵扣联抵扣进项税额。
国税机关的答复是无效的,不符合上述税收法规的规定。而作为汽配有限责任公司
发现自己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后,应当及时向当地主管国税
机关报告,并主动向销货单位要求出具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并在销贷方所在
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出
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报经
购货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进行入
账处理。所谓法有明文规定不可违,不得用记账联的复印件作为抵扣联抵扣进项税额。
(h200401026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