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核算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方法
录入时间:2003-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2003信息】 一、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我国实施增值税改革已有十年了,但是在当前会计教材中仍有许多会计处理与增
值税的相关规定不相协调,以致于产生误导。笔者就财务与会计的实践中有关增值税
会计处理的几个问题提出以下想法。
1、企业在途材料进项税额抵扣时间问题
例1: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某日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
原材料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元,发票已经开具,货款已经支付,但材料
尚未收到。企业应于收到发票等结算凭据时:借:在途物资100000元,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元;贷:银行存款117000元。上述材料到达并验收入库时:
借:原材料100000元;贷:在途物资100000元。
以上分录“借:在途物资”表明企业购进的货物尚未验收入库,按税法规定,工
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所以此会计分录与税法
规定不协调,计算应纳税额时也没有调整或加以说明。
对于工业企业购进货物的入库抵扣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增设一个“待摊费用——
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进行处理。如上例可编制以下会计分录:(1)当材料尚未到达企
业或尚未验收入库时:借:在途物资100000元,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款17000元;
贷:银行存款117000元。(2)上述材料到达并验收入库时:借:原材料100000元;贷:
在途物资100000元。同时,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元;贷:
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17000元。
2、企业管理部门领用原材料的进项税转出问题
例2:某企业某月A材料的“发料凭证汇总表”列明:基本生产车间领用28000元,
辅助生产车间领用5600元,管理部门领用1200元。该企业据此编制如下会计分录:借:
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28000元、——辅助生产成本5600元,管理费用1200元;
贷:原材料——A材料34800元。
对于生产领用的原材料,由于其通过生产转化为产成品,产成品销售时要计算销
项税额交纳增值税,所以其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但是管理部门领用的原材料实际
已经消耗掉,管理费用属于期间费用,不计入生产成本,以后不再具有纳税环节,那
么与购入材料相应的那部分进项税额也不能再进行抵扣,而应该作进项税额转出。如
若不然,则会产生逃避纳税的现象。因此,对例2中管理部门领用的原材料的会计分录
应为:借:管理费用1404元(1200+1200×17%);贷:原材料1200元,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4元。
二、“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设置问题
对于增值税业务,现行会计制度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单独设置了“应交增值税”,
二级科日下单独设置了“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
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三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月末,汇算清缴增值税
时,若出现“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有借方余额,则表明本期多缴纳税款或进项税额
未得到全部抵扣的情况,应按该借方余额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
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若出现“应交增值税”二级
科目有贷方余额,则表明本期少缴纳税款的情况,应按该贷方余额借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结
转后,“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将无余额。
笔者认为,上述处理可作以下改进:首先,对于增值税业务的核算,既然已设置
了“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进行单独核算,就无需再设置“未交增值税”二级科目。
因此,可考虑在“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增设“未交税金”三级科目,用来核算原
来由“未交增值税”二级科目核算的内容。其次,在按月汇算清缴的情况下,“进项
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等三级科目应于汇算清缴时予以结平,以免将
上月的相关金额直接带入下月,有关差额则直接转入“未交税金”三级科目。同时,
取消原有“转出多交增值税”和“转出未交增值税”两个三级科目。这样,既可保证
将所有的增值税业务全部由“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归口核算,又可减少二级科目和
三级科目的设置,精简账簿。而且,除“未交税金”三级科目外,其余的三级科目均
可做到“月结”,不再影响后期的核算,减少数据冗余。
综上所述,若月末“应交增值税”科目有借方余额时,应编制如下结转分录: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未交税金)等;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
税(进项税额)、(已交税金)等。若月末“应交增值税”科目有贷方余额,应编制如下
结转分录: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
税(进项税额)、(已交税金)、(未交税金)等。其中,“未交税金”三级科目金额为结
转前“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其他三级科目余额之和,其他三级科目金额则为本月实际
发生额。结转之后,只有“未交税金”三级科目有余额,转入下月汇算清缴。
三、查补增值税的账务处理问题
随着增值税税收征管体制的不断完善,纳税人在自查或税务稽查时,会涉及查补
增值税的事项。笔者在实际工作中体会到关于这方面的账务处理有待规范、完善。
查补税款的原因主要有:①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符合抵扣条件却进行了抵扣需
补缴税款;②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未转出的需补缴税款;
③购进的货物非正常损失,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未转出的需补缴税款;④视同销售
行为,未计征销项税额的需补缴税款。
为了正确核算查补的税款,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
“查补税款”三级明细科目。“查补税款”科目核算纳税人自查或税务机关检查,并
经税务机关确认,当月补缴的以前月份或以前年度应缴纳的增值税款。涉及查补本年
度内少计税款事项时,纳税人必须先调整有关成本、费用、收入及应交增值税等项目,
根据实际情况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
“营业外支出”、“长期股权投资”、“产(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贷记“应交
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销项税额)”等科目。同时将有关税额转入查补
增值税三级明细科目内: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查补税款)”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销项税额)”等科目。对以前年度决算报告
已作出后的涉及计算当期损益的相应科目,如“产(商)品销售收入”、“营业外支出”、
“其他业务支出”等损益科目,不再调整原科目,而是分别借记或贷记“以前年
度损益调整”科目,同时贷记或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查补税款)”科目。
查补的增值税入库时,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这样已交税金科目能完整反映企业当年入库正常税款,反映企业前期应交或已
交的查补税款。
四、查补税款的纳税申报问题
通过上述账务处理后,查补税款的会计核算已完成。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却多次遇
到查补税款当月“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面余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税款计
算结果不符的情况。究其原由是查补税款调账当月,纳税人正常业务计算出的增值税
有期末留抵税额,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税款计算项下的销项税额合计或进项税额合
计中含查补税款调账金额,即申报表中的期末留抵税额=进项税额合计-进项税转出
合计-销项税额合计(期末留抵税额=正常业务期末留抵税款-查补税款);账簿中的
期末留抵税款=进项税额合计+查补税款-进项税转出合计-销项税额合计(期末留抵
税额=正常业务期末留抵税额)。
例如:某企业当月正常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下三级科目余额如下:销项税
额余额为贷方8万元,进项税额余额为借方10万元,当月发生了查补税款事项:查补税
款余额为借方3万元,进项税额转出贷方为2万元,销项税额贷方为1万元。则账簿中的
期末留抵税款=10+3-2-(8+1)=2万元,而申报表中的期末留抵税额=10-2-(8
+1)=-1万元。两者的差异就在于申报表中未考虑查补税款的影响,因此,笔者认为
应将查补税款在申报表后予以注明,直至企业缴纳查补税款时才能消除这种差异。
(h200311033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