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废旧物资生产产品不免税
录入时间:2003-10-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8/2003信息】 某公司今年年初刚刚成立,是增值税小规
模纳税人,主要以回收的废塑料袋、废橡胶等废弃物品为原材料,加工生产一种燃料
助剂。现在,产品的销路很好。听说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可以免税,问:该公司能
否享受国家关于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78号)第一条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
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
的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
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享受免税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
单位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从事废金属经营,并取得公安部门核发
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明,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存货管理规范,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虽然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但不直接销售回收的废旧
物资,而是利用废旧物资生产产品销售。因此,该公司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
惠政策,而应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