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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废旧物资生产产品不免税

录入时间:2003-10-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8/2003信息】 某公司今年年初刚刚成立,是增值税小规 模纳税人,主要以回收的废塑料袋、废橡胶等废弃物品为原材料,加工生产一种燃料 助剂。现在,产品的销路很好。听说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可以免税,问:该公司能 否享受国家关于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78号)第一条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 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 的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 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享受免税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 单位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从事废金属经营,并取得公安部门核发 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明,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存货管理规范,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虽然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但不直接销售回收的废旧 物资,而是利用废旧物资生产产品销售。因此,该公司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 惠政策,而应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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