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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外购电要缴税

录入时间:2003-09-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30/2003信息】 近日,四川省绵阳市国税稽查局对一大型 商场2000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商场内有数十家统一收银的小规模 纳税户,商场按合同约定的比例直接扣取其应收的租金,并向地方税务局按租赁业申 报缴纳了营业税,各小规模纳税户的应纳增值税由商场代扣代缴。经进一步检查,该 商场2000年度已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了全部外购电的进项税额39万元,检查人员 按该商场本年度租金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作进项税额转出1.4万元。对此,该商场 财会人员存有异议,对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表示难以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用于非应税项 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商场外购电主要用于中央空调、 电梯、照明等耗电支出项目,这些耗电支出项目服务于该商场取得的所有收入,其 中就包括了租赁收入。因此,用于租赁收入项目的外购电的进项税额应予转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及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 件第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额的,按年度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占全部销售额、营业额的比例,计 算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依据以上规定,该商场这部分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 抵扣,应予转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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