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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公司卖货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3-09-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4/2003信息】 某广告公司给酒厂做广告,广告费约为200 万元。因各种原因,酒厂未以现金支付广告费,而以相应价值的酒抵顶了广告费。该 广告公司将这批酒销售给当地的个体户回收了这笔资金,但未向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在税务机关对酒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存在以货抵债的行为,便作进一步的调查。 经查发现,该广告公司存在上述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而未纳税的事实。于是,税务机 关责令该广告公司补缴税款7.8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广 告公司认为税务机关处理得不对,因为自己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而不是增值税纳税 义务人。   答: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境内销售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 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该广告公司将酒销售给个体户,构成了销售行为,按规定应该缴 纳增值税。广告公司的营业范围中没有销售货物,严格地讲,销售货物是超范围经营, 已经违反了工商管理的有关规定,更不能成为不缴纳增值税的理由。因为,按《营业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应分别核算营业额和销 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两者一并缴纳增值税。《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纳税人不进 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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