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分支机构向总机构交纳管理费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3-03-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9/2003信息】 一家榨菜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2000年度根据总机构的要求按企业经营收入的10%上交管理费30万元。 税务机关进行所得税汇算时,提出企业提取比例有误,应予补缴企业所得税7.92 万元。请问,提取管理费的限额有哪些规定?   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 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可以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分摊)总机构管理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7号文件规定,企业确定按比例提取管理 费的,原则上不能超过销售收入的2%,无论是采取比例提取或者定额提取,都必须 总额控制。在总额以内的,可以据实使用;超过总额的,应调整计算征收所得税。总 机构当年提取的管理费有结余的,税后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或经主管税务机关核 准,全部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并相应核减下一年提取比例或金额。   该企业2000年系盈利企业,但由于多提8%的管理费,因此应予补缴企业所 得税7.92万元[30万×(1-20%)×33%]。(h20030113)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