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向总机构交纳管理费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3-03-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9/2003信息】 一家榨菜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2000年度根据总机构的要求按企业经营收入的10%上交管理费30万元。
税务机关进行所得税汇算时,提出企业提取比例有误,应予补缴企业所得税7.92
万元。请问,提取管理费的限额有哪些规定?
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
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可以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分摊)总机构管理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7号文件规定,企业确定按比例提取管理
费的,原则上不能超过销售收入的2%,无论是采取比例提取或者定额提取,都必须
总额控制。在总额以内的,可以据实使用;超过总额的,应调整计算征收所得税。总
机构当年提取的管理费有结余的,税后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或经主管税务机关核
准,全部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并相应核减下一年提取比例或金额。
该企业2000年系盈利企业,但由于多提8%的管理费,因此应予补缴企业所
得税7.92万元[30万×(1-20%)×33%]。(h200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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