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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承包后存货是否缴税?

录入时间:2003-03-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3/2003信息】 某人于1999年6月~2002年5月承包了安徽 省绩溪县立兴皮鞋厂,承包期间,未改变经营范围,一切以立兴皮鞋厂名义对外从事 各项经营活动。终止承包后,库存产品全部清算给皮鞋厂,厂方要求他缴纳库存产品 的增值税。问应不应该缴纳这笔税?   答:承包人承包立兴皮革厂经营期间,未改变该厂法人地位、名称、经营范围等 工商税务登记内容,仍以立兴皮革厂为纳税主体,故其本人不是独立的纳税人,并且 终止承包后,全部存货所有权归立兴皮鞋厂所有,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承包人终止承包立兴皮鞋厂时所有存货未 构成销售行为,故其本人不缴纳增值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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