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损失不需转出己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录入时间:2002-12-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3/2002信息】 某纸业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 要从事“瓦棱纸”和“茶板纸”的生产和销售,外购“废纸”原料依购进金额10%已 作进项税额申报抵扣。公司在生产领料后,经整理、挑选将原料中部分杂物去掉,再 进入车间投入生产。整理、挑选去掉的杂物损失数量较大,约占原材料的40%左右, 上述损失可否作为“非常损失”转出其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答:按增值税法规规定,“非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 企业生产过程的正常损失,应按规定作进项抵扣,不需转出其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 项税额。 (h20021003312)(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