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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税控专用发票如何办理税款抵扣

录入时间:2002-11-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1/2002信息】 纳税人在经营中,有时会丢失增值税专用 发票。增值税是凭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原则上没有发票,也就不能抵扣税款。由防 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金额较大,如果只要丢失就一律不许纳税人 抵扣税款,无疑会大大增加纳税人税负。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2]10号),明确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办理税款抵扣的条件和程序。 政策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 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 件、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及“认证系统出具的相应的认证清单”,经购货单位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 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 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 明单”及“认证系统出具的相应的认证清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 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执行上述政策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各地税务机关为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当地纳税人发票使用量等实际情况,往往制定了简便易行的认 证、申报流程。纳税人需要了解具体的申报、认证程序。 其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 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将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情 况进行检查。如果纳税人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将会受到处罚。(a20021119007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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