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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行业增值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2-09-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2/2002信息】 [回放]:为深化企业改革,配套企业的改 组改制活动,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56号)。自2002年6月1日起,对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 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其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 增值税税款(按6%征收率开具)予以抵扣。自来水公司2002年6月1日之前购进独立核 算水厂自来水取得普通发票的,可根据发票金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后依6%的征收 率计算进项税额,经所属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抵扣。 [点评]:近来,许多地方的自来水企业进行了改组改制,将水厂从原自来水公司 分离出来,进行独立核算。为了减轻自来水行业因改制后增加的税收负担,总局出台 此项政策,在执行这一政策时应注意:1、根据取得的普通发票计算进项税额先要将 其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为:不含税销售额=发票金额/(1+征收率);2、 自来水企业在2002年6月1日前购进的可凭普通发票计算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仅限于从 独立核算水厂购进的自来水;3.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自来水企业在2002年6月1 日后的外购货物,除购进的自来水可按规定抵扣外,其余外购货物即使取得增值税专 用发票仍不予抵扣。(m200208061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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