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货物移作他用要缴税吗?
录入时间:2002-07-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4/2002信息】 某机械制造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最近
将本厂生产的成本为30万元的机械产品,组装成机订一套,用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
没有作销售帐,也未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时,将这成本为30万元的产品
按同类产品的当月销售价格补征了税款,同时对该厂进行了处罚。
根据《增值税暂时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及第十六条规定:单位或个体
经营者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止,视同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价格明
显偏低或者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
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
成计税价格确定。依上述规定,企业自产应税产品移作他用,首先要按当期同类产品
的销售价格补征税款,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再按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
价格及组成计税价格的顺序而定,而不能简单以本价为计税依据一补了之。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