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2/26/2002信息】 一个定额增值税纳税户。从事五金、日杂、
交电商品的经营。于1998年7月至9月承包某办公楼的照明用电电路安装工程,总造价
是人民币10500元(包括所花销的生活费、材料费、安装工程工资、运杂费等所有的一
切费用)。现税务机关(国税)查出要补交这一工程的税款(所从事的经营业务已在当时
按日常定额缴纳了增值税)。
咨询并请教:
1.该税款是否该补交?
2.该税款是国税还是地税?
3.该纳税多少?
答:这一项照明用电电路安装工程,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既涉及销售行为,又涉
及建安业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
征收增值税”。因此,若该项业务当时并未申报纳税,那么理应补交增值税。作为从
事商品流通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4%。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