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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否取得增值税发票

录入时间:2002-02-25

  【中华财税网北京2/25/2002信息】 某公司因维修的需要,于1998年11月2日向 深圳怡深技术服务公司购买低压冷媒传感器,对方开出“广东省深圳市其它服务收入 专业发票”当提出需要增值税发票(因为根据规定,可以就此抵扣进项税)时,对方 出具了说明并表示税局不允许他公司开增值税发票(其营业执照上的营业范围不包括 销售货物)。   请问,该公司能否开增值税发票?   另外,该公司能否销售该货物给公司?   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不经常发生应税(增值税) 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未在深圳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深圳怡深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是否属此类企业无 从判断。如果该公司是属此类企业,它销售货物应按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接受的“其它服务收入专业发票”,不得作为扣 税凭证。   该公司哪果属于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其销售货物可以向公司所 在地国税部门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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