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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企业下设车队运输业务如何缴税

录入时间:2002-02-25

  【中华财税网北京2/25/2002信息】 某一般纳税人企业,下设一运输车队,为 其运输购进、销售的货物,其运输收入分别核算,就其运输收入是否并入销售中一并 征收增值税有异议。虽然企业在同一货物中涉及销售和运输,表面上是混合销售行为, 但从税收角度看其涉及两个纳税人,销售货物涉及一般纳税人,运输货物涉及运输车 队,因此其运输收入应征收营业税,不知然否?   答:一般纳税人企业下设车队,如果车队与企业是统一核算的,车队为企业销售 的货物负责运输,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 税;运输车队为其他单位运输货物属兼营非应税劳务,应按《细则》第六条规定确定 征税。如果车队与企业是两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分别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证各自独 立经营、纳税,则一般纳税人的销售货物收入、运输车队的运输收入应各自缴纳增值 税和营业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请车队运输销售的货物支付的运费,应按《细则》第十 二条规定确定征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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