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现场预制水泥构件用于本单位建设不征收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1-11-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9/2001信息】 一非独立核算企业属某建筑安装公司,其 生产的水泥预制板全部用于本企业的建筑工程。请问:该企业产品是否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 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但对其在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 税。该企业生产的水泥预制板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应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 况确定。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