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同销售的电梯安装等收费应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1-09-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2/2001信息】 某市国税局稽查部门对某电梯公司进行了
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销售电梯一台200万元,并负责安装,收取安装费、维
修费80万元。该公司只就销售收入申报缴纳了增值税,而安装、维修费未申报缴纳增
值税。
稽查部门认为安装、维修费应缴增值税11万元,对该公司作出了补缴税款、加收
滞纳金的处理决定。该公司对此决定提出质疑:安装、维修费属应征营业税范围,为
什么国税部门让缴增值税?
国税函[1998]3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中对此问题分别不同情况作了专门的规定:
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
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
行后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a20010911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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