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购货方(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销售方虚开的情况下,对购货方应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1-08-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1/2001信息】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取 得发票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 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 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 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 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 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 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 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纳税人取得虚开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