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个体工商户纳税指南: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录入时间:2001-08-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1/2001信息】 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分为4种情况: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 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应当回其机构所在地补开。未持有其机 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上述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 当向销售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且按照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没有向销售地 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增值税。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没有向销售地的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