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纳税指南: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录入时间:2001-08-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1/2001信息】 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分为4种情况: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
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应当回其机构所在地补开。未持有其机
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上述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
当向销售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且按照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没有向销售地
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增值税。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没有向销售地的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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