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地热缴不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1-05-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2/2001信息】 问:我单位是太白山旅游开发区境内的旅
游与服务类企业。我们开采的地下热水具有较高的医疗保健功能,因此地下热水被采
出来后未经任何加工便作为洗浴用水向外出售。请问对于地下热水的开采行为和销售
所得,除征收资源税以外,还征收哪些税?其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国税发[1993]1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
围注释〉的通知》中对“暖气、热水”征税范围的具体解释:
“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它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
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
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
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由此可见,对于地下热水开采所取得的收入和销售所得,除应缴纳资源税外,还
应按增值税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3%,小规模工业为6
%,小规模商业为4%),并按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