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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机关开出的运输发票,能否按10%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录入时间:2001-05-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8/2001信息】 某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厂从外地 (外省)购入材料,材料的运输费由销货人到该厂当地税务部门开具,请问:在税务 机关开出的运输发票,能否按10%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5]192号)的有关规定精神,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委托非国有运输单位承运,并 到购货单位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开具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同时发票上有关 项目填写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有关项目相符,则可按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扣除 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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