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特殊问题处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
录入时间:2001-04-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8/2001信息】 根据国务院规定,对1997年到期的部
分增值税优惠政策暂继续保留:
1.《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
24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70%的规定在1998年底前
继续执行。
2.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仔;
(1)《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号)对国有森工企业以
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规定。
(2)《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60号〕中,对
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以上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
征后返或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