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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企业间“转厂”一方选择“免抵退”的处理

录入时间:2001-04-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7/2001信息】 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以进料加工方式间接 出口的货物,实行免税,但因99年11月1日起老外商企业可以选择继续免税或"免抵退", 现有一种说法,如一方老外商投资企业选择继续免税,另一方老外商投资企业选择"免 抵退",则前者以进料加工方式间接出口的货物,视同内销,需在办理海关转厂手续的 同时,开具增值税发票,该说法是否确实,请给予答复。   答:根据现行进料加工转厂销售的税收政策,只有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进料加 工转厂销售货物,才能免征货物转出方的增值税或消费税,其他一律视同内销进行征 税。函中的两家外商投资企业届老外资企业,尽管一家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另一 家经申请后继续实行免税管理办法,根据上述进料加工转厂税收政策的规定以及增值 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免税的货物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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